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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8-25

振邦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票变动的申报、锁定及解锁...... 3
第三章  股票买卖及信息披露...... 5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6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9
第六章附 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变动的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票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董
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增持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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