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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振邦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1-01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82,20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75.00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82,2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5.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0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7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8,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0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4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7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 8,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陈志杰、唐娟、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 52,166,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8,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8,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各子议案逐项审议)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何晓晓女士、刘芳兰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 选举何晓晓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82,205,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5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529%。

    表决结果:通过,何晓晓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02 选举刘芳兰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82,205,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5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529%。

    表决结果:通过,刘芳兰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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