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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28 深市 振邦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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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6

振邦智能: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以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方仕军先生主持,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26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方仕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监事职务。由于方仕军先生在任职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提名何晓晓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26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及本地区薪酬水平,拟对公司监事薪酬提出以下方案:

    公司监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将根据岗位职责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将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职责及能力确定。

    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何晓晓,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出生,大专学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职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品质部;2017 年 2 月至今
任公司证券事务部专员。

    何晓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何晓晓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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