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2日,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桂建、孙方社、汪金兰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