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同兴环保 股票代码:003027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ongx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同兴环保”)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6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
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光明、朱庆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18 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发行人股东朱宁、解道东、郎义广、郑智成、李岩、张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18 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高新金通、庐熙投资、晨晖投资、高新金通二期、翔海投资、储节义、黄治玉、曾兴生、蒋剑兵、晏小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张锋、李岩、曾兴生、蒋剑兵)承诺
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18 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光明、朱庆亚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张锋、李岩、曾兴生、蒋剑兵)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高新金通(高新金通二期)、庐熙投资、晨晖投资(晏小平)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情形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
(二)股价稳定措施及实施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增持股票。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发行人回购股票。但若发行人回购股票将导致其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第二选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将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
(1)无法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虽实施了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但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将实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
(1)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后,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实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程序及计划
1、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10 日内,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就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就发行人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将终止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1)发行人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应不超过回购前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应不超过回购前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
(2)发行人单次回购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金额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当上述(1)、(2)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1)项条件的规定。
5、发行人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四)实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未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在达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无法实施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措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实施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