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 更方式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
5,030 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截止至 数为 5,030 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截止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
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公司发起人及认 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公司发起人及
购情况如下: 认购情况如下: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对外担保除外):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以及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