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3025 深市 思进智能


首页 公告 思进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思进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公告日期:2022-04-28

思进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日起止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规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它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其特殊关系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
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特殊关系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如
实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
 事由:

 拟交易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本次交易前持有数量:              股/份

 拟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元/股

 拟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 份;□其他

 拟交易时间区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
  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2、本申请表应于买入前2个交易日,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则“买卖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