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3 证券简称:彩虹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3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1993年3月16日经成都市体制改 公司是1993年3月16日经成都市体制改
革委员会以成体改(1993)096号《关于同 革委员会以成体改(1993)096号《关于同意 意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的批复》批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批复》批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 1996年8月26日经成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 年8月26日经成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
导小组办公室以成股领办[1996]08号《关于 组办公室以成股领办[1996]08号《关于成都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 公司法>规范并予以重新确认的批复》确认, 规范并予以重新确认的批复》确认,公司为 公司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 1994年3月2日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 年3月2日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28966208-X号《企 局注册登记,取得28966208-X号《企业法人 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工商 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667683号《营业执照》。 915101002019667683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从事电热毯、取暖器具等家用电器产 围为: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品、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杀虫气雾剂、 电器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家居用品制杀虫器具等系列家庭杀虫卫生产品的研制、 造;家居用品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 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输;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 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 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 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零售;医用口罩批发。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
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
零售;医用口罩批发;货物进出口。许可项
目:农药生产;农药零售;农药批发;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