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主持。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导致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导致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不设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不设
职工代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 职工代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副董事长若干人。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中独立董事为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事为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运作。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 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与方案。 案。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若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干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