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1-04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仓库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制药”)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的厂区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1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仓库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近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高(消)行罚决字〔2021〕0047号、合高(消)行罚决字〔2021〕0048,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高(消)行罚决字〔2021〕0047号
2021年4月21日你单位发生火灾,大队监督员指出你单位综合制剂车间东南侧丙酮储罐间应靠车间外墙设置,应设置防火墙与车间分隔。6月10日,我大队复查发现你单位经大队通知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你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立方制药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高(消)行罚决字〔2021〕0048号
2021年4月21日,你单位发生火灾事故,6月7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你单位进行火灾调查时,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你单位综合制剂车间为丙类厂房,车间内疏散通道
长度为75米,按照国家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排烟设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立方制药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拟不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及时缴纳罚款、立即整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及时足额缴纳罚款;针对指出的问题,公司在6月10日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已派专人负责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消防排烟设施,完善防火分区的隔断等。
3、加强管理、强化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深刻总结反省本次事故和行政处罚的教训,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上述问题为典型,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和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警示作用,公司和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安全。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