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李滢雪女士及张玉华女士均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岗位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滢雪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聘任张玉华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低风险投资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莉莉 吴家莹 朱晓峰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