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2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钟柏安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钟柏安先生由于职务调整,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之日起生效。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钟柏安先生仍在公司继续担任总经理特助职务,其职务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钟柏安先生在公司筹备上市时即担任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应尽职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钟柏安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日,钟柏安先生通过厦门宸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28,000股,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其股份进行管理。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行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滢雪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玉华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滢雪女士、张玉华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李滢雪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对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李滢雪女士及张玉华女士均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岗位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聘任李滢雪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聘任张玉华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
邮政编码:361022
联系电话:0592-6681616
传 真:0592-6681056
电子邮箱:IR@tes-tec.com
附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李滢雪: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核心网产品开发工程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拓展中心副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滢雪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玉华: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担任欣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张玉华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