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3017 深市 大洋生物


首页 公告 大洋生物: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大洋生物: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3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4-12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
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经公司监事会征询公司部分股东意见,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同意提名李渊先生、王雪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上述 2 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向第五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3 日
 附件一: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渊先生,1986 年 6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9 年 6 月至 2024 年 3 月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2024 年 4 月进
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李渊先生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披露日,未持有公司股份。

  李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王雪女士,1986 年 1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9 年 7 月至 2009 年 10 月云南正晓集团人事部兼办公室助理。2009 年 12 月进入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团委书记。

  王雪女士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披露日,未持有公司股份。

  王雪女士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