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5 证券简称:日久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银滩路189号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021,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6,691,217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81,066,66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4,375,450股,下同)的38.254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205,39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16,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4%。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89,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1,997,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二)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2,009,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2,009,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1,997,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5,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0%;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20,065,6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0%;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其中,关联股东陈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43,735,444 股,作为公司董事长,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晓俐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30,196,407 股,作为公司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安陆拓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8,000,000 股,作为公司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5,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0%;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7%。
(六)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2,009,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78,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3%;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1,997,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八)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01,997,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同意 102,009,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飞、周汉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