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Metro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 204 号)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席主承销商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地铁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应作相应调整。
4、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5、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广东铁投、越秀集团、广州国发、广州金控、创智基金、珠海科锦、珠海科耀、珠海科硕承诺
1、越秀集团、广州国发、广州金控、创智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广东铁投、珠海科锦、珠海科耀、珠海科硕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农兴中、许少辉、邓剑荣、史海欧、何坚、王迪军、廖景、王建、赵德刚、雷振宇承诺
1、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系由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所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本次股权激励取得的合伙企业权益份额锁定期为5 年,自取得股权之日起算。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有效期: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发行人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7)发行人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股票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配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配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6)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发行人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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