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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0-10-23

东鹏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三个交易日前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其中买入计划提前三个交易日报送董事会,卖出计划提前十七个交易日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在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平台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保留相关核查记录。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00%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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