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公司简称:海象新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及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6
(二)调整事项......7 (三)关于本次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9
(四)结论性意见......9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0
(一)备查文件......10
(二)咨询方式......1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象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 2023年员工持股计
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
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
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
司,下同)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海象新材 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①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象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价格调整事项对海象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象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价格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价格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7 月 15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