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0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经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等情况,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7 月 15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
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海象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7 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自
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等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 72 名调整为
65 名,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 184.50 万份调整为 181.50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 164.50 万份调整至 145.20 万份,占授予权益总量的 80.00%,预留股份由 20.00
万份调整为 36.30 万份,占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 名 职 务 期权数量(万 期权总量的 告时公司股本总
份) 比例 额的比例
王雅琴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50 3.03% 0.05%
中层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64 人) 139.70 76.97% 1.36%
首次授予合计 145.20 80.00% 1.41%
预留部分 36.30 20.00% 0.35%
总计(65 人) 181.50 100.00% 1.77%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3 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海象新材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