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外担保 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条款:以下序号遵照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管。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2)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的活动。 份的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内转让或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事项; 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8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 12 个月)担保
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提供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会议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