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
及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雅琴女士递交的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王雅琴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会申请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王雅琴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雅琴女士的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雅琴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戴娜波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因工作安排调整,戴娜波女士近日向董事会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戴娜波女士的辞职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戴娜波女士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董事会聘任戴娜波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戴娜波女士的简历见附件,其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0573-87279999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
电子邮箱:walrus@walrusfloors.com
三、聘任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吕思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吕思佳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待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方可履职。吕思佳女士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尽快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吕思佳女士的简历见附件,其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0573-87279999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
电子邮箱:walrus@walrusfloors.com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
附件:
董事会秘书简历
戴娜波女士,199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24日历任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19年7月25日至今任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戴娜波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戴娜波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戴娜波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戴娜波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吕思佳女士,1997年02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证券法务部助理、证券专员。
截至目前,吕思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吕思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吕思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