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3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 订 < 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对原经营范围按照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的具体情况,增加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并对
《公司章程》中涉及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修订。
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终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需修订的条款如下: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
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自 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
动控制设备、电子设备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询、技术培训、技术服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
务,安装、调试计算机 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
软硬件系统,销售自行 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
口,代理进出口(以工 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 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
准)。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以工商部门
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 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 法权益不受损害。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
(一)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
董事的资格; 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国家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
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 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独立性;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三)具备上市公 则;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规、规章及规则;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四)具有五年以 验;
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需的工作经验; 良记录;
(五)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
的其他条件。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 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
列人士担任: 任:
(一)在公司或者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配偶、父母、子女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系亲属;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四)在公司控股股
其直系亲属;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三)在直接或间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属;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四)最近一年内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员;
情形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
(五)为公司或者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六)本章程规定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的其他人员。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