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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直真科技: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同意聘任滕松林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孙云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金建林先生、副总经理夏海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金建林先生、夏海峰先生因工作调整,分别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
    金建林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并任公司首席战略官。金建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778,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0%,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夏海峰先生辞职后仍担任公司第二业务群总经理,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金建林先生、夏海峰先生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金建林先生、夏海峰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同意聘任滕松林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孙云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查,滕松林先生、孙云秋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滕松林先生、孙云秋先生简历详见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辞职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滕松林先生简历

    滕松林先生,男,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5年5月生。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

    2002年5月至2015年6月历任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兼任上海贝尔信息产品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滕松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的不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2:

                              孙云秋先生简历

    孙云秋先生,男,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3年9月生。毕业于沈阳化工大学计算机系,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士学位。

    1996年7月至2002年6月历任沈阳化工大学科研产业处工程师;

    2002年8月至2019年5月历任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群组项目经理,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服务支持中心副总经理,集团总部服务支持中心总经理,综合监控产品线总经理;

    2019年9月至今,任北京铱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云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的不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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