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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天元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

    回购股份的方式、种类: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万元(含);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

    回购数量及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1.00 元/
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 1,818,182 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3%;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1.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909,091 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51%。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自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或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全部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

    (5)本次回购存在因相关情况变化,导致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的回购股份无法全部出售并变更用途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十条规定
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自 2024 年 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20%。计算过程如下: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为 11.10 元/ 股, 2024 年 2 月 22 日收 盘价 为 7.98 元 /股 ,经 计 算
(11.10-7.98)/11.10=28.11%。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种类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种类: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
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但回购股份总数不会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数  拟回购资金总  占公司总股本的
序号      用途

                      量(万股)    额(万元)        比例

      用于后续实施

  1  员工持股计划  72.73-145.45    800-1,600      0.41%-0.82%
      或股权激励

      用于维护公司

  2  价值及股东权  18.18-36.36      200-400      0.10%-0.21%
      益所必需(出

      售)

    注:以上拟回购股份数量系按照回购价格 11.00 元/股测算,具体回购股份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视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内,若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本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限额区间,则股份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内,若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有权机构决定终止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则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前述有权机构决议终止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停牌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份,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的回购股份,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或转让,未出售或转让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届时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2,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1.00 元/股(含)测
算,预计回购股份 1,818,182 股(含),约占已发行 A 股总股本的 1.03%,预计
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完成前      本次增减变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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