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3-008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劲仔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刘纳新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1 年 5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
的授予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16 元/股。
6、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已完成对 2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股份
总数从 40,001 万股增加至 40,320 万股。
7、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届满,公司及
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 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59.5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4 月 25 日,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预留部
分的激励对象需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超过 12 个月公司未明确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故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9、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3,2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根据激励计划予以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对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为 7.16 元/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应为 P=7.16-0.15=7.0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本次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将回购价格由 7.16 元/股调整为 7.01 元/股。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已取得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