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6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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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
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6,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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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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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
因素”的全文。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意安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洪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
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赵建光、建元笃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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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东一鸣投资、一飞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
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合伙企业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通过一鸣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王楠、肖楠、郑义弟,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小彦、刘砚君、杨海军、唐梓浩、王玲玲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赵小彦、刘砚君、杨海军、唐梓浩、王玲玲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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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
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意安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洪霞承诺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鸣投资、一飞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
到所持股份总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合伙企业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赵建光、建元笃信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累计减持数量可能
最高达到所持股份总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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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本合伙
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
/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为: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
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信意安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洪霞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
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
额的20%。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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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
则除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信意安
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洪霞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