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市奥悦企业投资(有限合 伙)、吉安市奥鑫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和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 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股东刘蕾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0%,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1,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36%。
2、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股东刘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5%,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75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27%。
3、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股东吉安市奥悦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安奥悦”)持有公司股份 1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8月 27日至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61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22%。
4、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股东吉安市奥鑫企业投资(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吉安奥鑫”)持有公司股份 2,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8月 27日至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1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5、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4,0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
例 0.18%。符合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25%的规定及符合“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的规定。
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奥悦、吉安奥鑫为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在减
持股份时,应当合并计算减持比例。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采用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以上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股份总数(股) 公司总股本(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1 刘蕾 31,200,000 276,040,000 11.30% 实控人/大股东
2 刘旭 15,600,000 276,040,000 5.65% 大股东
3 吉安奥悦 13,000,000 276,040,000 4.71% 特定股东
4 吉安奥鑫 2,600,000 276,040,000 0.94% 特定股东
5 匡翠思 4,018,000 276,040,000 1.46% 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年度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转增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减持期间及减持方式
不超过(股) 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蕾 1,000,000 0.36% 1、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
刘旭 750,000 0.27%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
吉安奥悦 610,000 0.22% 外)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
吉安奥鑫 120,000 0.04% 2、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匡翠思 500,000 0.18% 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
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合计 2,980,000 1.08%
4、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以及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减持。
5、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三、股东相关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刘蕾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刘旭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