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系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按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071563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6 万股,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
7018 号新浩壹都 A4201-4206(整层)、43 整层、45 整层;邮政编码为 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697.9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5,697.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立企,做一家负责任的公司;创新载
业,让世界分享盛视智慧。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人工智
能、物联网、大数据、智能算法、机器视觉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智能机器人、电子及智能产品、智慧系统、计算机软件、网络及数据库、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与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信息设备、安防产品、警用器材、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机房及消防工程、建筑装饰和装修及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事以上内容的技术咨询;软硬件技术检测与评价、技术转让及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自有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瞿磊 8,110 87.2043%
2 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 600 6.4516%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 590 6.3441%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300 100%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由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已经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97.9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