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