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