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986 深市 宇新股份


首页 公告 宇新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宇新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6

宇新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在广东省惠州
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 426 号中海油大厦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先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55,133,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746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长平、何诗博
    负责人:吴朴成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