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张欣韵、徐文英、宋希亮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