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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瑞达:芯瑞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1

芯瑞达:芯瑞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AoCheng Law Firm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 6 号海恒大厦五楼

                电话:0551-63839220 传真:0551-63839221 邮编:230601

                  二〇二一年十月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奥成法字【2021】第 01001 号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储德军律师、吴峰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就芯瑞达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29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公开发布
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
始,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 C 栋一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0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截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489,3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9331%。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88,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 %;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88,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88,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88,6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孙仁业                          经办律师:储德军

                                        经办律师:吴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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