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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4-07

芯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reach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 6988 号芯瑞达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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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
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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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
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二)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承诺
鑫辉投资为彭友、王玲丽夫妇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彭友出资额占鑫
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王玲丽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总额的 50%,鑫辉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鑫智咨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
实际控制人王玲丽出资额占鑫智咨询出资总额的 45.23%,鑫智咨询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王玲丽。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鑫辉投资持有发行人 2,000.0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18.82%;鑫智咨询持有发行人 17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8%。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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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三)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承诺:
彭清保与实际控制人彭友系兄弟关系,戴勇坚为实际控制人王玲丽的姐姐的
配偶。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
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四)发行人股东南山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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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五)发行人股东、副总经理王鹏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
王光照、张红贵、吴奇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通过鑫
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关于所持
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
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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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苏华、丁磊、陶李承诺
发行人监事苏华、丁磊、陶李通过鑫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华、丁
磊、陶李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
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八)伍春银等其他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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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
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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