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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7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Xiangjia Animal Husbandry Co., Ltd.
( 湖南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563 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18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以及股东
喻薇融、邢成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喻自文、邢
卫民、何业春、唐善初、吴志刚、饶天玉承诺: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
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7 月 27 日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625 万股,本次拟发行 2,563 万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 10,188 万股,均为流通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公司股东喻薇融、邢成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业春、唐善初、
吴志刚、饶天玉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
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额不
应低于 3,000 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
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
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
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以不低于其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
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股股东
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直至扣减
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1、本承诺第一条第一项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 120%;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触发本承诺第一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以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若
公司股票价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反复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且公司不履
行回购方案的, 公司合计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金额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四、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
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上
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追索权。”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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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
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
能证明执业无过错的除外。”
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承诺
“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意向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
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2、在不丧失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可能性,但届时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 1)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
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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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
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
有。”
(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大靖双佳承诺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不超过 100%的股份,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