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朝阳科技 股票代码:002981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ISUNTEK INC
(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二〇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科技”、“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健溢投资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4)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发行人股东珠海健阳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除沈庆凯、郭丽勤及独立董事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3)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健溢投资声明:“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3、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5、本公司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声明:“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发行人股东珠海健阳声明:“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企业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企业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发行人除沈庆凯、郭丽勤及独立董事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相关履行回购或增持的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回购资金上限为公司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 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增持数量上限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增持数量作相应调整。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 30%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
对于本次发行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履行。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