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Anning Iron and Titanium Co.,Ltd.
(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垭口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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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550万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
股份。其中,公司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少于2150万股;公
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400万股,由持股时间已满36个
月的股东紫东投资、罗阳勇、罗洪友、陈元鹏进行公开发售,具体
发售数量由各股东按照各自可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比协商确定。承
销费由发行人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发行数量比例承担,
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4,15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罗阳勇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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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荣继华承诺:
(1)若发行人在2018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则本人自发行人2016年12月12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2)若发行人在2018年12月12日之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则本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股东罗洪友先生、陈元鹏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
股份。
控股股东紫东投资、实际控制人罗阳勇先生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持股5%以上的股东罗洪友、荣继华还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
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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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宜,减持价格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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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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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阳勇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发行人股东罗洪友、陈元鹏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4、发行人股东荣继华承诺
(1)若发行人在2018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
本人自发行人2016年12月12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2)若发行人在2018年12月12日之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5、除前述锁定期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阳勇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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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阳勇、股东紫东投资还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6、持股5%以上的股东罗洪友、荣继华还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减持价格相应调整。所持股票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
应进行调整)时,发行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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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
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发行人因公
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人承诺以稳
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
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承诺
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
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3、全体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承诺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
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不少于在公司
所享有的上年度(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下同)薪酬总和的20%,不超过上年度
薪酬总和的50%为限,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的1%,并在2年内不得出售。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须承诺履行以上规定。
4、发行人回购股票的承诺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本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本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
施连续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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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
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包括
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