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77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
定以 2024 年 7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5.2 万份股票期
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已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
号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谭才年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12 2.5% 0.10%
总监、董事会秘书
2 解雅媛 副总经理 12 2.5% 0.10%
核心骨干人员(106 人) 361.2 75.25% 2.99%
预留部分 94.8 19.75% 0.79%
合计 480 100% 3.98%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
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 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必要 且合理的。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2)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5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5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行权期 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行权期 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行权期 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行权期 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行权期 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行权期 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行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62,9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年、2025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55,800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年、2025年、2026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78,700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核评级 A 和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60%-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18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及《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9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5.2 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