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975 深市 博杰股份


首页 公告 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1-15

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Bojay Electronics Co.,Ltd.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 10 号厂房 1 一楼-1、二、三、四楼)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出具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第 Z【509】号),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
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3.54 亿元,低于 15 亿元,因此公司需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和成君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三、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保持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根据公司的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在充分满足公司预期现金支出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下列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意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董事会就股东回
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当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6、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现金分红(含税)                  10,239.39        5,001.60      1,00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124.51        15,041.97      11,162.39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          30.01%          33.25%          8.96%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合计                                        16,240.99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20,109.6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80.76%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16,240.99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20,109.62 万元的 80.76%,超过 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扣除分红后的其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未分配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