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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70 深市 锐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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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2-16


股票简称:锐明技术                                  股票代码:00297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B1 栋 21-23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志坚先生和望西淀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股东美旭超华、锐趟信息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嘉通投资、卓瑞投资、永瑞投资及蒋文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明军、刘文涛、孙继业、陈建华、刘垒、孙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坚、望西淀、蒋明军、刘文涛、孙继业、陈建华、刘垒、孙英承诺

  1、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职期间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6 月 1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任董事或监事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投赞成票。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回购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7)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坚、望西淀按照公司关于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