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17,84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305%。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
告书》(公告编号:2020-05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0)。
(四)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6)。
(六)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八)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办理完成,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十)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11 月 25 日。
(十一)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变为 159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由 1,000.00 万股变为 980.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806.78 万股调整
为 787.28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193.22 万股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后,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因此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9 名调整为 155 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7.28 万股调整为 770.28 万股。
(三)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回购注销 5 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50 万股。
(四)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9 名因主动或被动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5 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 6 人,涉及股份数量 21.5 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 人,涉及股份
数量 4.0 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情形,满足解除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限售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任一情形,满足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