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60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考核结果,对其中 5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涉及股份数
量 20,317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89%;股份回购价格为 12.20 元/股,
回购资金总额为 247,867.40 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的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29,111,400股变更为 229,091,083 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5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组织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组织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按同比例得分,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根据考核结果,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317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故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回购数量由 14,512 股调整为 20,317 股,回购价格由 17.58 元/股调整为 12.20
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3、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247,867.40 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办理情况
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向 5 名激励对象支付了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款项 247,867.4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报告文号:天健验﹝2022﹞8-26 号)。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20,317 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户并完成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减少 20,317 股,公司总股本由 229,111,400 股
变更为 229,091,083 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前 本次变动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0,950,543 57.16% -20,317 130,930,226 57.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8,160,857 42.84% - 98,160,857 42.85%
三、股份总数 229,111,400 100.00% -20,317 229,091,083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