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3 证券简称:豪尔赛 公告编号:2022-002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 1 亿元人民币参
与认购嘉兴鑫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并签署《嘉兴鑫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合伙企业专项进行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一:
名 称: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K0R6K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 2 号经编大
楼 1 层 232 室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郝 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10 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郝 群 1,270 63.5%
海宁睿合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400 20%
孔继忠 200 10%
郭 源 130 6.5%
合 计 2,000 100%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普通合伙人二:
名 称:张家界鑫陆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MA7G5PN30N
住 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武陵大
道 191 号 A 栋二楼 221-59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怡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张 勇 1,000 50%
陈怡文 1,000 50%
合 计 2,000 100%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
名 称: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K0R6K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 2 号经编大
楼 1 层 232 室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郝 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10 日
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4498。
(三)投资标的
名 称:嘉兴鑫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7FT9AF2K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79
室-73(自主申报)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及其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投资项目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众新能源旗下新能源汽车品牌“哪吒”是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整车新势力,拥有业内领先的独立研发机构,未来重点研究智能驾驶技术、核心算法与 AI 等技术。项目情况如下:
名 称: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07682069B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同仁路 988 号
注册资本: 226,481.86495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运舟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新能源汽车的工业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16 日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确认,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达到基金资产持续增值。本合伙企业投资范围限定于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合伙人一致确认本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与前述标的风险水平及流动性接近的理财产品等,以对合伙企业账面现金余额进行现金管理。
(二)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长期。本合伙企业封闭式运行,基金存续/运作期
限为 5 年,其中投资期 1 年,退出期 4 年。投资期自本合伙企业于基金成立日(指
资金首次转入托管户之日)起算。若基金存续/运作期限届满,仍存在投资权益无法实现变现的,经普通合伙人共同决定,退出期可延长 2 年;若延长期满仍存
人会议未能就继续延长退出期作出决议,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基金将以持有资产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持有资产的价值由普通合伙人共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普通合伙人共同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以基金持有资产进行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分配时,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应协商一致,互相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如若基金在其全部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权益在基金存续/运作期限届满前变现,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共同决定提前终止并清算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需配合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企业的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设立、募集、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成本和开支:
(1)与本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募集相关的包括因在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办理登记及备案费用、差旅费用、组织合伙人会议的费用、向顾问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托管费用、募集费用等在内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2)所有因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或已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管理、出售、退出等行为而发生的法律、财务、审计、评估及其它需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
(3)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的管理费;
(4)合伙企业所聘用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所发生的与本合伙企业运营有关的保险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费、调查费、财务顾问及鉴定费等。
(5)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6)包括合伙人会议在内的合伙企业会议费用,包括材料印刷费用、行政费用等;
(7)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向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8)合伙企业的托管费、募集监督费用、外包服务费用;
(9)合伙企业因发生纠纷需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
(10)合伙企业的清算和估值费用;
(11)工商登记、刻章费、变更费用和代理记账费用;
(12)必要的媒体费用;
(13)因本合伙企业的工商、税务、银行账户等运营所需而产生的员工差旅费;
(14)本合伙企业银行开户费、U盾费、转账费等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15)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16)合伙协议印刷及签署的相关费用,如使用电子合同产生的费用;
(17)为确保受偿人士免于因合伙企业事务而被任何第三人索赔而购买的保险相关支出;
(18)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各方确认,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由各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的比例分担。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若合伙费用由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代为垫付的,合伙企业应及时报销偿还。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将不超过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 0.5%预留于合伙企业,用于承担合伙费用。
(四)管理费和收益分成
合伙企业应当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并向普通合伙人支付收益分成。管理费是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的业务经费,收益分成是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超额收益提成。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全体合伙人计提管理费并支付给管理人或其指定方:
管理人依据每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提取管理费,一共收取 3 年管理费,
其中包含 1 年投资期,2 年退出期,具体支付时间、管理费费率按如下约定:
1、有限合伙人管理费费率为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 0.3%/年;
2、管理费按年计提,首次管理费在产品成立之初由管理人自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中进行计提及支付,后续管理费将在产品成立满两年、三年时分别由管理人计提。为免疑义,管理费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