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3 证券简称:豪尔赛 公告编号:2021-027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认购宁波杉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 5,00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宁波杉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并签署《宁波杉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购宁波杉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 称:上海杉杉创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77411138X
住 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335 号 2 号楼 1004-7 室
法定代表人:宫毅
注册资本:1,2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16 日
股权结构: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
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 40
上海闻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 4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锐星贸易有限公司 250 20
合计 1,250 100
(二)基金管理人
名 称:上海杉杉创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77411138X
住 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335 号 2 号楼 1004-7 室
法定代表人:宫毅
注册资本:1,2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16 日
基金协会登记情况: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4400。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管理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认购标的
基金名称:宁波杉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7TUW84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P003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杉杉创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投资标的
本合伙企业专项进行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名 称: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477R4G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 889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新
注册资本:201,437.03904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 年 02 月 12 日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的
充分发挥合伙人、管理人的各自优势,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股权投资等经营活动并分享经营所得。本合伙企业专项进行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二)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三)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交割日起的五年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其中合伙企业交割日起前三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后两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管理人有权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两年,延长的该等期间为“延长期”。虽有前述约定,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已实现退出,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提前清算。
(四)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设立及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1) 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2) 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
(3) 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费用;
(4) 召开合伙人大会的会议费用;
(5) 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6) 合伙企业自身的审计费用、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
(7) 合伙企业因其存续、日常管理、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而发生的相关
费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8) 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五)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150,200,000.00元人民币,由全体合伙人缴纳,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缴付出资全部到账之日为交割日。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实际缴付完毕之前,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正式投资协议。
(六)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应按财务年度对合伙企业的利润进行核算并分配。
合伙企业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蜂巢能源项目退出后的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 有限合伙人成本返还。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蜂巢能源项目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总额;
(2) 普通合伙人成本返还。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根据蜂巢能源项目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总额;
(3) 向有限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前轮分配如有剩余,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的年回报率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的计算区间为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4) 向普通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前轮分配如有剩余,就蜂巢能源项目退出收益支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直至其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的年回报率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的计算区间为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普通合伙人收回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5) 最后,收益分成。完成上述分配后的剩余收益,百分之八十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百分之二十分配给管理人。
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各合伙人应当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各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有分配依法纳税。
(七)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1) 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转让;
(2) 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
(3) 被投资企业清算;
(4) 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出方式。
就合伙企业退出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应与各相关方展开协商,确定退出条款,并将退出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审核。
若投委会通过退出审核,管理团队应负责执行具体退出事宜。为明确起见,管理团队与各相关方确定的退出文件不得与投委会已审核通过的退出条款存在冲突,否则应由投委会进行再次审核。
(八)退伙
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法律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1) 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 未尽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4)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除本协议上述两条规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经除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的,应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该等书面通知应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全体有限合伙人公章。普通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普通合伙人于接到除名通知或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拟订,由合伙人大会于拟定退还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