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五方光电 股票代码:002962 独立财务顾问:无
是否存在该
序号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是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是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是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是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10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是
选
11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是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是
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是
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16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是 是
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是
量的 20%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 是
职务、获授数量
19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 是
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 是
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票种类、的
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
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是
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
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
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 是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
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是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如
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 是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使权益的, 是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
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
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
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
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
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
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上市 是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是
(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 是
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是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是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 是
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
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
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4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 是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5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不适用
不少于 3 家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7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个 是
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29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是
50%
3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 个月 不适用
3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3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不适用
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4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是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5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 是
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是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是
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是
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是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36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 不适用
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