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五方光电 股票代码:002962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W-OLF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九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2、公司股东五方群兴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奂微微、罗虹、魏蕾、罗传泉和张俊杰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公司股东海克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5、公司股东恒鑫汇诚、高金生物、腾晋天元、长江创新、王玥、宁波宝顶赢、香柯乾景、胡朔商、宜都科华、高投万融、邝远芬、林培春、杜宣、白炳辉和禾盈同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不满 12 个月,则自前述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6、公司监事王平、赵刚和罗义兵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东罗虹、魏蕾、奂微微和五方群兴承诺: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罗传泉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1,00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