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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05-0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C110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承诺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邢正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12个月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鸿达成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12个月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除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卫哲、龙旭东、孙晓蔷、谢芳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赵红婵、于才刚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股东天津鸿运、天津鸿祥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发行人股东鹰发集团、共青城富视、苏州冠新、泰安茂榕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鹰发集团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富视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苏州冠新、泰安茂榕承诺

  “本企业于2017年12月以增资的方式获得发行人股份,自该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7年12月20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