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C110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4,310,000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的25.0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52.4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5月1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7,233,977股
1、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
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
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
同)。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在减持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定期限、减持意向的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承诺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及其一致行动人张
树江承诺:“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
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邢正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
下同),且每12个月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
序前不得减持。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鸿达成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12个月转让发行
人股票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
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时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
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除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卫哲、龙旭东、孙晓蔷、谢芳承诺:“自发行
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在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赵红婵、于才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
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6、发行人股东天津鸿运、天津鸿祥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