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C1104室)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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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4,310,000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的25.0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7,233,977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减持意向的
承诺
1、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承诺:“自发行人A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在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
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
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
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邢正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鸿达成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
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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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除王京、邢修青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树江、卫哲、龙旭东、孙晓蔷、谢芳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
长6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赵红婵、于才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
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6、发行人股东天津鸿运、天津鸿祥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富视、鹰发集团、苏州冠新、泰安茂榕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
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
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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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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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
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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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邢正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股东鸿达成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除王京、邢修青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张树江、卫哲、龙旭东、孙晓蔷、谢芳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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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