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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月)

公告日期:2024-01-24

日丰股份: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月)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股票的申报要求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者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足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二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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