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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日丰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9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

    6、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4 万股限
制性股票,拟回购注销的 1.44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179.9836万股)的 0.8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17,387.9128 万股)的 0.01%。

    3、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 13.75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198,000 元。

    4、后续可能存在的数量、价格调整因素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鉴于本次限制性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而公司董事会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故后续可能存在相应数量及价格调整的情况。

    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 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则公司将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完成 2020 年度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后,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1.44×(1+0.4)=2.016 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为 P=(P0-V)÷(1+n)=

(13.75-0.12)÷(1+0.4)=9.736 元/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相应调整为 196,277.76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由 173,843,128 股变更为

  173,828,728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21,143,681    69.69%      -14,400      121,129,281  69.6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52,699,447    30.31%                  52,699,447    30.32%

三、股本总数            173,843,128  100.00%      -14,400      173,828,728  100.00%

      注1:本次变动前的股本结构为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详见公司

  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13。

      注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4 万股(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则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44 万股,回购价格为13.75 元/股(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则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3、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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